一、协议背景
本协议是在双方(父母)离婚的基础上,对子女探望权进行重新约定的协议书。双方均认识到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因此特制定本协议,以确保子女在离婚后的正常探望和亲子交流。
二、探望时间与频率
常规探望:
每月的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子女有权选择探望父亲或母亲,每次探望时间为周X至周日的下午XX点至晚上XX点。
每年的寒假和暑假,子女有权分别与父亲和母亲共同居住至少XX天。具体日期双方提前协商确定。
特殊节日探望:
春节、中秋节等重大节日,子女有权与父母双方共度。具体安排根据节日时间和双方实际情况协商。
国庆节、儿童节等其他法定节假日,子女有权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度,另一方应尊重并不得干涉。
三、探望方式与地点
探望方式:子女可以选择在父母任一方的住所进行探望,也可以选择在中立地点(如公园、图书馆等)会面。
接送安排:双方应确保子女在探望过程中的安全。如需接送,双方应提前沟通并确定接送时间和地点。
四、探望期间的安排
在探望期间,子女应遵守父母双方的家庭规则和习惯。父母双方应尽可能为子女提供舒适和愉快的环境,确保子女在探望期间得到充分的关爱和陪伴。
五、其他约定
双方应尊重并执行本协议中的约定,如有任何变动或需要调整,应提前与对方沟通并达成一致。
若子女希望增加或减少探望时间或频率,双方应根据子女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离婚后的XX年。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修订。
六、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父亲/母亲):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乙方(父亲/母亲):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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