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x省x县人、住x县x镇x路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告:X县X广场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艾x、总经理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xx ]劳裁字第XX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15852.75元;(医疗费41737.7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91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737元、伤残津贴2250元、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36000元);
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退休后养老金180000元或给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至退休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后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xxx ]劳裁字第027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违背查明的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和鉴定为四级伤残,原告上班期间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仲裁程序中,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且裁决书也已查明上述事实,原告因工受伤并致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工伤待遇应由被告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有据,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是至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顾;
二、原告受伤引起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法律关系,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能分别获得赔偿,原告因此享有的二项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独立存在,依据目前的法律明文规定及湖北省司法实践来看是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裁决书认为“申诉人的获得民事赔偿超过……,本委不支持”, 其将二项赔偿进行比较并进行简单的加减相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仲裁裁决书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首先、鄂劳社文[xxxx]162号文件制定主体是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我国《立法法》规定该主体不是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法定主体,该文件针对的是湖北省内社保经办机构政策性指导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仲裁机构作为裁决书引用的依据;其次,裁决书依据的《劳动法》第2条及第7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二款法律法规应当作出的是支持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但仲裁委员会却作出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原告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告依法应在社保经办机构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被告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转而应由被告承担,裁决书驳回原告此项请求不仅没有对未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的被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反的是对被告违法行为的无视和放纵,同时也是对工伤致残的原告合法权益的漠视和践踏。
综上,原告工伤致残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和退休的养老待遇,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违背查明事实,适用依据及法律错误,作出错误的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诉请。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