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省劳动诉讼的管辖规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协议:对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然而,对于劳务合同纠纷,不能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这类纠纷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适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即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才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应用需要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跨省的劳动诉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